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聲-3618-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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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宇 具 保 人 楊萬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萬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獲釋在案。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9號判刑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指定日期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迄未到案執行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考,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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