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M-113-聲-3630-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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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尚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應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56號、82年度台非字第263號、84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 執行刑之內容,經本院核閱各該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如後)。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即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欄位所載之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本院並無管轄權,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羅尚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3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263、3005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4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111年度易字第914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111年度易字第91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1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0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1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20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4日 110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83、4538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0、874、1467、102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0、874、1467、102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75、8833、11273、45021、459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5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4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5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8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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