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聲-3637-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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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 緝第70號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一審判決確定,爰 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合議庭法官於承審案件過程中,對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均能不受任何壓力干擾、影響,放心、大膽、充分表示個人意見及徹底辯論,以落實審判合議制度及效能。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明定,合議庭法官對於評議意見,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即已明示關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意見,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前,均應嚴守評議秘密,準此,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裁判確定後」,亦應為相同解釋,即係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否則當無法達成上揭規定所定之在「該案裁判確定前」評議秘密均應嚴守之目的。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仁傑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111年8月17日以110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在案,茲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因本案即110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仍待上訴審法院裁判而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即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70號案件評議意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