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聲-363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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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胡同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游承家等人涉犯賭博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06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之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刑保字 第0558號)准予發還胡同勵。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以,扣押物如非違禁物或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胡同勵因被告游承家等人涉犯賭博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06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06號案件繫屬中,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地下1樓,遭員警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600元,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9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68號卷一第135至143、344頁),而前開扣押物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贓物庫保管(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刑保管字第0558號),有此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卷第19頁)。又聲請人涉犯賭博罪之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認定卷內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係聲請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亦無足認定係屬賭檯上之賭資,自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之規定沒收,此部分爰不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節,有此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既未認定聲請人遭扣案之款項12,600元,與被告游承家等人涉犯賭博犯行有何關聯,依卷內事證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款項與本案有何關涉而可為證據或屬得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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