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聲-3656-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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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9所示之刑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4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審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李佳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7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5月9日至 111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25272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052號 臺灣新北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48538、555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006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588號 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2經臺北地院112年聲字9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6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竊盜罪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1日 111年8月27日 111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48538、55542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764號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2號(聲請意旨誤載111年度偵字第7092號,應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3年1月5日 113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588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877號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40號 編號1至6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6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4月(1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3日至 111年7月4日 111年5月間 111年5月20日至 111年5月21日(聲請意旨誤載111年5月20日【3次】,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聲請意旨誤載桃園地院,應予更正)112年度偵字第675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614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2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0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0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0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0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252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885號 ⒈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⒉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067號 編號 10 罪名 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7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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