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聲-3657-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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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 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CALVIN CHUNG(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謝懷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位應補充「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案件(下稱本案)中,本院於113 年12月12日所為延長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僅記載本案案號為「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然觀諸原裁定之內容業已敘明被告有提出具保停押之聲請,且原裁定並具體審酌本案情節後諭知被告於收受原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顯已針對被告於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案件中聲請具保停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為處理,則原裁定於案號欄位顯係漏載「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此屬顯然錯誤,然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從而此部分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