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聲-3660-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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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6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宏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沐嘉英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 壢交簡字第1212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甲○○為本院113年度壢交簡 字第1212號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而言。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壢 交簡字第1212號審理在案。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涉罪名,核非前揭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所定之罪,依卷內事證,亦無該注意事項第2點所指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本件聲請,既與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另外,本案係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以書面審理 ,不行言詞辯論程序,惟簡易判決處刑書正本製作後仍會送達告訴人,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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