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聲-3666-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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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豪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育豪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張育豪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9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 77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14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 3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7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24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2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 3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7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24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2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 均不得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 722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 310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 13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 138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