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聲-3689-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90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 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90號聲明 異議案件,認承審法官葉作航應行迴避,惟該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經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該案聲明異議之聲請,嗣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6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有該案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113年10月28日始具狀聲請本院承審法官迴避,該案件既已審理終結,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實益,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