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聲-3748-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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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附表編號2)等情,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且各罪犯罪時間,時間間隔尚近,且部分重疊,犯罪類型、動機、行為態樣、罪質俱同,均屬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罪,衡酌各罪法律規範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附表各罪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暨斟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刑之刑度範圍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國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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