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聲-3755-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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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新翔 (原名邱秉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新翔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隱匿邱新 翔以外之人的個人資料)。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     聲請人即被告邱新翔(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判決有罪,嗣被告於113年11月1日提出本件聲請,並於113年11月6日訊問時表明:請求付予附表所示卷證物影本係為準備提起上訴所用等語,故認被告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又被告取得卷證影本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應自行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特此提醒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時間為民國 編號 卷證名稱 卷宗及頁碼 1 邱新翔111年8月11日詢問筆錄 110偵28375卷291-292頁 2 邱新翔、藍毓翎113年6月26日審判筆錄 112金訴352卷○000-000頁 3 邱新翔、藍毓翎113年7月30日審判筆錄 112金訴352卷三79-196頁 4 藍毓翎110年1月16日調查筆錄 110偵1602卷○000-000頁 5 藍毓翎110年11月3日詢問筆錄 110偵28375卷109-112頁 6 藍毓翎111年6月22日詢問筆錄 110偵28375卷223-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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