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聲-3779-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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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智翔 受 刑 人 劉緯呈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臺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劉緯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並於具保人張智翔繳納保證金後將之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上開通知均合法送達,惟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獲等情,有送達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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