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聲-3785-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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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8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鄭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聲請人雖係就2裁判以上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依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是本案聲請人並非適格之聲請人。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