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聲-3829-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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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均 具 保 人 鍾翔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192號、113年度執字第9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翔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鍾翔誌因受刑人徐維均犯傷害案 件,經依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 行,且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