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聲-3830-2024120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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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國東 (已歿) 受 刑 人 蕭欣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具保人於沒保前已死亡,法院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因 其對象已不存在,保證人生前所繳納之保證金,自不得予以沒入,而應發還予其繼承人,此業經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明確;尤其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並繳納相當之保證金為替代手段而釋放被告,是具保人基於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於繳納保證金後,即負有促使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之義務,復因該信賴關係之故,具保人之責任具一身專屬性,其責任因死亡而消滅,倘具保人已死亡,則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因不能送達具保人而無法確定,自亦無從執行沒入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具保人羅國東因受刑人蕭欣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8號案件,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死亡乙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沒入保證金聲請之對象已不復存在,縱仍予裁定沒入,該裁定亦將因不能送達而無從確定,本院自不得就具保人生前所繳納之保證金予以裁定沒入,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反應發還其法定繼承人全體,是本件聲請核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本院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