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聲-3834-20241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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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 請 人 徐尚鋒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1840號),聲 請准予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付與全卷及證物影本,並 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僅得於「審判中」聲請閱卷。經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4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判決,經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645號審理,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並於113年2月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非於審判中提出聲請,亦未表明有符合聲請再審要件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