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聲-3836-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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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貴雲 具 保 人 吳幸鎂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幸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貴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吳幸鎂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8月11日繳納後釋放受刑人。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6月(共6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7年4月(共6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113年7月17日上午11時到案接受執行,且該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具保人,然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因查無受刑人戶籍址而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顯見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