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發判決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聲-3843-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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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倪昌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書及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昌桐准予補發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621號裁定正本、87年度毒 聲字第967號裁定正本、87年度毒聲字第3089號裁定正本、88年 度毒聲字第1110號裁定正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需向貴院聲請補發本人民國87年至92 年間所有的刑事判決書及勒戒、戒治裁定書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 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狀 分交該股書記官,如原承辦股業經裁撤,現有各股已無該股 股符時,應分交辦理該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聲請 補發之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之案件,或其他無相當人員處理 之情形,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科長應指定書記官辦理;書 記官收受聲請狀後,應即呈核,聲請補發事由不當或聲請人與該裁判所列之當事人無正當權利義務關係,應函知不予准許。如可補正聲請補發事由,應函知補正後再處理。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一、二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87年至92年間有關刑事判決及聲請勒戒或強 制戒治案件,分別有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621號聲請勒戒案、87年度毒聲字第967號聲請強制戒治案、87年度毒聲字第3089號聲請停止戒治案、88年度毒聲字第1110號撤銷保護管束案屬本股即琇股承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股僅能諭知准予補發上開裁定,其餘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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