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聲-3853-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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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煒承 具 保 人 楊允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允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允華因受刑人黃煒承犯毒詐欺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保證金收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各1紙、桃園地檢署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料狀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具保人留存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被告,亦無所獲,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