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聲-3863-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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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學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7月9日)前所為,就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表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迄今未回覆,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曾學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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