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聲-3872-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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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迴避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聲字 第3787號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鄭名凡閱覽本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七號案件裁定之評 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訴訟肇事遺棄罪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 裁定之聲請閱覽評議理由狀所載。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 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鄭名凡所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87號 聲請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聲請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59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迴避案件既經確定,則案件之當事人即本案聲請人當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刑事訴訟肇事遺棄罪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裁定之聲請閱 覽評議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