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聲-3883-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德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5年度執更字第2521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德根(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確定;嗣經本院再以105年度聲字第2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6月確定,然原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聲明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對聲明異議人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數罪,經本院以本案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6月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2521號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觀諸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其雖以「105年度執更字第2521號」為對象,惟究其實際文義,實係指摘本案裁定就其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過重,故請求本院更為較輕刑度裁定之意,則依首揭說明,可知聲明異議之對象乃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則聲明異議人並未指出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其僅就原確定之本案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核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況本案裁定確定後,應執行之數罪中並無存有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故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顯於法無違,本院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聲明異議人如認有符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得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請求,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