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聲-3905-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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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5號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吳冠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均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冠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認為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羈押。茲本案已於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1日宣判,本院審酌本案之審理進度、被告涉案之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被告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