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聲-3944-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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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舶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 金訴字第158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舶元之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 ,因聲請人居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為便於出庭應訊,爰聲請裁定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處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亦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涉嫌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哈利波特」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假冒某不詳資融股份公司名義,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向告訴人邵光暐收取新臺幣(下同)41萬元後,再依指示交付款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41698、41699、43208、43209、4548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檢察官既指稱聲請人犯罪地在本院轄區之桃園市桃園區,本院即有管轄權,聲請人僅謂其住在臺北市萬華區,為方便出庭應訊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本案現由本院管轄,有何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有何特別情形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再者,被告本應向本院與所請移轉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而非向本院為之,誤向本院提出此等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