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聲-3951-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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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仁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仁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仁惠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周仁惠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8月13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09年8月13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另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均為施用、持有毒品相關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8日 107年12月18日至 107年12月19日 106年11月1日至 107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227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227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 毒偵字第702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 第1464號 108年度審易字 第1464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29日 109年6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1365號 (程序駁回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 第1365號 (程序駁回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 第5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10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4360號、 113年度執緝字 第258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4361號、 113年度執緝字 第258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8700號、 113年度執緝字 第2583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38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5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5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5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029號、 113年度執緝字 第2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