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聲-3994-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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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兼 告訴人 鄭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兼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民國 113年10月30日所為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40號判決事實欄 內記載「(肩挫傷)右肩挫傷」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右肩挫傷合併肩峰鎖骨關節錯位」始為正確,為此具狀聲請更正錯誤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指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40號判決之記載,係 本院援引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將聲請人所受傷勢「右肩挫傷合併肩峰關節錯位」誤載為「肩挫傷合併肩峰關節錯位」(即漏載「右」字),本院加以更正而為此記載。故以此記載佐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本院於該案認定聲請人所受傷勢即為「右肩挫傷合併肩峰關節錯位」,而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內容一致。 ㈡至聲請意旨另稱其傷勢內容尚有「鎖骨」等語,惟相關診斷 證明書所載聲請人所受傷勢並無此內容,自難僅以聲請人之片面主張,逕認上開本院判決之記載有誤。 ㈢是以,聲請意旨顯屬對於上開本院判決及相關診斷證明書之 誤解,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