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聲-3999-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光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光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蔡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10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則在113年10月10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並未回覆定刑意見暨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6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1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 第1058號 113年度審易字 第10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 第1058號 113年度審易字 第10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0月1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4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4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