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3-聲-4000-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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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0號 聲請人 即 受 刑 人 徐芝如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徐芝如雖自稱其有113年執緝亥 字第929號之1號、第929號、第14942號(均亥股)共3條案件,跟本院聲請合併執行,惟依上開說明,得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人應限於檢察官,其並無權為之,是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件聲請既顯不符法律,即顯無必要於裁定前給予其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聲請人如仍欲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向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審酌、決定是否向該管法院為定刑裁定之聲請,始屬正辦,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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