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3-聲-4012-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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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吳承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吳承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影本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移送桃園地檢署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節,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