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聲-401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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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余尚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尚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余尚瑾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其繳納後獲釋在案。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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