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聲-4029-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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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280號、113年度執字第154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世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世聰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1月30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毀損等 毀損 宣告刑 ①拘役50日 ②拘役50日 ③拘役3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14日 ②111年11月16日 ③111年11月16日 111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49046、112年度偵字第7794、10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23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113年度簡字第30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9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113年度簡字第3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08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76號 定應執行拘役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