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聲-403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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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26號、113年度執字第150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源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世源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劉世源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 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又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復就其所犯之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併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世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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