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聲-4056-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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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景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景瀚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郭景瀚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件編號 3至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該等案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判決確定之如附件編號6所示之罪,而如附件編號8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係在112年10月31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符。且於剔除如附件編號8所示之罪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尚涉有多起與其餘部分或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案件,故本院認不宜逕就如附件編號3至7、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件:受刑人郭景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