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聲-4068-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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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廖建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由聲請書明載聲請依據為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即明。然附表編號1所載之罰金刑,業已執行完畢,此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第9頁所載「併科罰金已繳清」可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罰金刑,亦因完納罰金而執行完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第6頁可參,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罰金刑均已執行完畢,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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