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聲-4069-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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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9號 被 告 HNG YAN CHONG(中文名:方顏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重訴 字第4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NG YAN CHONG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就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否認犯行,然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在臺並無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黃玉婷、綽號「Ted」、綽號「酷琪」、綽號「Adryan」等共犯尚在偵辦,被告有與共犯或證人串供、湮滅證據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犯案情節重大,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故諭知被告自113年6月4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案業於113年11月28日判決在案,被告經禁止接見、通信部 分,尚難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滅證等羈押原因存在,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