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聲-4071-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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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銘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2117號定應執行之 刑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1、2備註欄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846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1、2備註欄之記載,依序原為「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8號」,然此為誤繕,應依序更正為「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7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9號」之記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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