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3-聲-4073-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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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宋仕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執更壬字第3754號執行 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宋仕豪(下稱受刑人) 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執更壬字第375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41號判決均裁為「累犯」,然受刑人尚有徒刑未執行完畢,故請法院更裁;又定應執行刑案件,應將之前所定之刑拆開,然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中,就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部分,於後續更定應執行刑時,並未將此部分拆開重新定刑,已有損受刑人權益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異議,係當事人就檢察官 依確定之裁判執行時,有指揮不當情事,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雖具狀主張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壬字第3 754號執行指揮書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56號裁定聲明異議,惟依其聲明異議意旨,受刑人顯係就新竹地院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判決及嘉義地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41號判決認定受刑人於該等案件中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5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不服,要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況嘉義地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41號判決並未認定受刑人於該案件中構成累犯,受刑人就此,亦顯有誤會。準此,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既係就上開已確定之判決及裁定有所不服,自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適用之範疇,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受刑人所述若符合其他救濟程序,應另依各該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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