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聲-4081-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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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艷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艷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艷秋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 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 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 ,又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而受刑人現未在監押、在國內應受送達處所亦不明,本件顯無從使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本院衡酌訂期或發函請受刑人就刑度表示意見所將產生之時間或費用之耗費,認應無再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而由本院逕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林艷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1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2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5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20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11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38號 判決日 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20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11號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3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0月22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1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