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聲-4086-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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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內更正為「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各罪,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均為強制性交詐罪,且犯罪時間僅差距2日,各罪非難重複性偏高,並參酌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從輕量刑等語,故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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