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聲-408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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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9號 聲明異議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受刑人 劉國輝 上列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37、1537 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所犯定應執行案件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字第637號執行指揮書(有期徒刑1年2月)及113年度執更字第153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有期徒刑10月),合計應執行2年。茲因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2月28日為警緝捕歸案,本應於當日起算刑期,迄至114年2月27日服刑期滿;然因不同計算方式,影響聲明異議人之權益,又適逢113年為閏年,致聲明異議人執行2年徒刑之實際服刑日為732天,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以日、 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23條第1項均有明文,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有期徒刑,乃按上開規定,依曆連續計算。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37號、及113年度執更字第1537號執行案卷,並核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字第63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637號指揮書):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期起算日期112年3月1日、羈押及折抵日數「112/02/28為警緝獲,留置1日,折抵刑期1日」、執行期滿日113年4月29日;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字第153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1537號指揮書):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刑期起算日期113年4月30日、羈押及折抵日數「無」、執行期滿日114年2月28日,備註欄第3點並記載「註銷本署112年執午字第14035號之1、14036號之1指揮書,改以本件接續本署113年執更午字第637號指揮書之後執行」等情。是由前揭所示法定期間「稱月或年者,依曆連續計算」方式,637號指揮書之刑期起算日期,被告於112年2月28日緝獲當天始日不算入(即自112年3月1日起算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期滿日本應為113年4月30日,茲以扣抵被告上開為警緝獲後留置1日之情,載記執行期滿日為113年4月29日,並無違誤;又1537號指揮書接續637號指揮書之後執行,則被告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起算日為113年4月30日,並於114年2月28日執行期滿,核無不合。聲明異議指摘內容,容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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