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聲-4094-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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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附表所載得易科罰金有誤,應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9月2日)前所為,就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所處之徒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整體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調查表勾選沒有意見,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暨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耀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