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聲-410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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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勝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楊勝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件編號 1至1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字第976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現抗告期間尚未屆至而未確定,此則有前案裁定附卷為憑。而本案所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固另包含如附件編號4至10所示之罪,惟在前案裁定確定前,本院無從知悉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為何,進而無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件:受刑人楊勝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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