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聲-4144-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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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雅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1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3年5月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另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及徵詢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1罪)、2年11月(1罪)、8月(1罪)、2年10月(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2日至111年11月28日 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5月16日 111年9月25日至111年10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14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46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1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4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87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94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87號 113年度原訴字 第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6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2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20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1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