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聲-4145-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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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洛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洛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洛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洛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18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6月1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另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8日前1週至110年12月8日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5日至 111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84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320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46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1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1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1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8月15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緝字第69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119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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