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3-聲-4147-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應於收到函文3日內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惟本院並未收到受刑人之回覆等情,有本院113年12月20日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犯罪類型相同,併參其犯罪情節、次數及相隔時間,衡量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復斟酌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淑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