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聲-4155-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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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貴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9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新臺幣壹萬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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