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聲-4171-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1號 被 告 彭俊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肇事遺棄罪等案 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俊文因肇事遺棄等案件 ,現於本院113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案件(下稱原案件)繫屬中。承審該案之法官高健祐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中,要求聲請人放棄調查被告所聲請調查之法務部○○○○○○○舍房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錄音,並稱此舉乃浪費國家資源,並稱如堅持要聲請調查,會將此部分納入量刑考量之依據,且其態度不佳,原案件承審法官有違公正審判,爰聲請原案件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司法審判,必須獨立,為避免行政權等外力干涉或介入, 設有法官法定原則;復為期審判能夠客觀、公正,創有法官迴避制度。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又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係因迴避原因之有無,許多情形,於訴訟開始前,已甚為明白,且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聲請權,妨害訴訟進行起見,如當事人已就案件實體為聲明或陳述,應認其已默認願受該法官之實體審判,原則上,即不許聲請法官迴避。唯如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於聲明或陳述後,始知悉其原因,才不受此限制。而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一般係以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客觀、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具體而言,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訊問方式不滿,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的理由。至於訴訟上的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只供法院判斷參考,不生法院不採納其主張或否准其聲請,即謂有偏頗之虞,並進而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的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立法意旨乃在於透過受命法官之訊問,可以釐清兩造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之爭點,暨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俾集中審理,妥速審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受命法官係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於開庭時確認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令檢察官、被告所提出證據之證據能力為意見表示,並就案件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為確認,復確認雙方有無聲請調查證據,並就證據調查之方式、範圍、待證事實及必要性予以說明,再彙整雙方之意見擬定審理期間應予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等項。 三、本件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 本院以113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原案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查,本院調取113年12月4日之法庭錄音結果,原案件承審法官於詢問聲請人是否還有證人或證據請求調查後,聲請人表示:「沒有」等語,原案件承審法官即主動表示:「那你之前說要調那些光碟,我們是有幫你調,但是那些光碟都沒有聲音這樣子,也沒有聽到你上次說你去開庭的時候,那個、那個其他證人有叫你把這件擔、擔起來的這個話這樣子」、「啊我就、我們有去,前一個法官有去調,但是沒有錄到這個、這個東西的樣子啊」、「應該是說沒有聲音啦」、「那這部分監視器的部分,其他證據都不要...還有要聲請傳喚嗎?還是就不要聲請傳喚了?就不要再聲請了,就我們就全部就捨棄掉?」、「沒有啊,沒有聲音啊。我在辦公室才有聽,等下我沒有、我沒有聽到聲音,那個影像,而且那個時間很長,我沒有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是講幾段」、「可是就是沒有啊!還是你要自己、自己當庭聽一下?」、「可是、可是就是沒有啊!然後而且剛剛也播給你聽了都是雜訊,基本上聽不清楚啊!那你這樣還要調嗎?」、「彭俊文你要調我是沒意見,但是你要先想一下你這件事情的後果。第一你為什麼今天把事情搞成這樣,你說你這件頂罪,然後你身上都沒有留、任何留下你自己可以自保的東西這樣子,然後把這些事情,把自己把他、把自己東西逼成這樣子,然後我跟你很坦白的講,最後合議庭如果三個法官評議,認為說你有罪的話,你如果每一項,想要調查或是想要傳喚的證人,如果都沒辦法證明你是清白的這件事情,最後你所浪費的司法資源都會評價在你的、最後,我不是說你一定有罪,或是無罪怎麼樣,我只是最後萬一啊,三個法官評議出來,最後說你是有罪的話,你在過程中你耗費的任何一項司法資源,都會反應在你的刑度上這樣子,你懂我的意思嗎?啊你這個東西剛也播給你聽了,那個就是雜訊就很...很重這樣子,我再給你聽一次,欸不好意思,那個郁芬可以再給他聽一下嗎?這個基本上聽不太到對話啦」、「你要調沒關係我還是可以幫你調,只是我說最後如果萬一這個證據沒辦法判你無罪,最後法官還是認為你有犯錯的話,你所有任何調查或者是耗費司法資源的任何一項證據的話,之後都會反應在你的量刑上,你不能說你今天為了賺三萬塊,然後你沒有留下自保的東西,然後你今天,啊錢是你在收,然後最後說我是頂、我是頂罪的,然後結果最後、最後也沒提出任何有利的東西,然後法官們幫你調東調西調得要死。」、「我可以幫你調沒關係,但是我只是跟你說因為我這案子我有稍微跟審判長討論了一下,審判長意思說OK如果你要調,那當然我們都是、我們都是可以幫你調這樣,只是我是先跟你講如果萬一,你最後調出來的證據沒辦法證明你是無罪的話,最後就是會、這些東西就會反應在你的量刑上,我只是先跟你講清楚而已,啊如果你堅持要調,沒關係我還是可以幫你調,這樣子」等語,並當庭播放上開監獄舍房錄音檔予聲請人聆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勘驗內容以觀,原案件承審法官僅係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行就聲請人是否仍要聲請調查監獄錄音等證據進行討論,並善意提醒聲請人調取之相關證據內容有不清晰之情形,確定是否有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性,且一再表明如聲請人堅持聲請調查亦無不可,甚至當庭播放已調閱之相關證據供聲請人聆聽,並額外闡明聲請人應注意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態度之量刑事由,難謂有聲請意旨所稱阻止聲請人聲請調閱證據之權利。此外,經本院勘驗開庭錄音光碟,原案件承審法官態度懇切、平緩,並無聲請意旨所稱「心不甘情不願」、「酸言酸語」等情,此部分顯係聲請人主觀上之臆測,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不符,本件不構成法官迴避事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事由,僅係其個人主觀之感受與判斷 ,在客觀上難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客觀上原案件承審法官有足使人合理懷疑不能公平裁判之情形,其之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