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聲-4176-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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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翔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80號、113年度執字第139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翔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翔文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11月22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懇祈貴院鈞長能在可行的範圍內給予最大的減刑空間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1日 112年2月11日 112年7月2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2521、23512號 112年度偵字第22521、2351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3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44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2日至112年7月23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 112年度偵字第45957等號 112年度偵字第504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9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113年度審易字第56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9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113年度審易字第56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1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04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4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