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聲-4184-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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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宣德 指定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有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前往沙爾德聖保祿修女 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下稱聖保祿醫院)就診,並經該院診斷被告患有急性鼻竇炎、過敏性鼻炎、咳嗽、支氣管炎等疾病,有聖保祿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該日看診後即返家休養,是就被告所罹疾病以觀,尚無因疾病不能到庭進行審判程序之情事。又被告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按:被告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83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被告於113年12月10日再度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至被告已提起行政訴訟之部分,亦非屬刑事審判程序可停止審判之事由,故被告聲請本案停止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