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聲-418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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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昇達 林宏宇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宗儒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 3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昇達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林宏宇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呂宗儒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昇達、林宏宇、呂宗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羈押、同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惟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度,認為被告3人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均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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